乐鱼体育直播:郜云律师学习研讨陆某某合同欺诈一审刑事判定书
时间:2024-05-18 02:21:06 来源:乐鱼体育在线直播 作者:乐鱼体育直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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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7月21日出世,汉族,某省某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某省某县,现住某县,个体户。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拘捕。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决议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议革除取保候审,同日又被本院决议为监视居住。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8]8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合同欺诈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7日作出了判定,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现实不清,依据缺乏,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16日、31日、11月2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程某强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解人高某全、高某华到庭参与了诉讼。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两次。康复审理后,本院向某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延伸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经陈某介绍向龚某、李某甲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二人坐落某县南街镇某路两块共约140平方米的国有住所用地,两边洽谈后于当日在某县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签定了《生意土地协议书》,然后又于当日与陈某以及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某甲等人一同去到某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土地转让手续,一同由陆某某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当场付出了10万元现金给龚某和李某甲(其间龚某收取了2.5万元,李某甲收取了7.5万元),龚某和李某甲收款后各自写了收取陆某某第一期购地款的收据给陆某某,并约好等土地运用权证办妥后当日再由陆某某付出龚某剩下款27.5万元和李某甲剩下款32.5万元。处理完上述手续后,被告人陆某某随后即以8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转卖给了刘某甲,并前后收取了刘某甲共85万元的购地款。在处理土地证进程中,刘某甲又将该上述土地的土地运用权证处理在其胞姐刘某乙的名下。

  在被告人陆某某与李某甲、龚某进行土地生意生意进程中,被告人陆某某在李某甲收取其第一期购地款的收据内容上增加了剩下的金钱托付龚某代收的字样,妄图经过增加收据内容假造收据欺诈其应要付出给李某甲和龚某的购地余款共60万元。经某省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陆某某供给的由李某甲书写的收据中剩下的金钱托付龚某代收字样不是李某甲书写的。

  以刘某乙名义处理的新土地运用权证处理出来后,在李某甲向陆某某追讨剩下出让土地款时,陆某某谎报李某甲的剩下购地款已由龚某代其收取了,并谎报其是于2016年12月10日10时许在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围的斜坡花基处付出了60万元现金(包括李某甲的32.5万元购地款)给龚某,并经过裁剪具有龚某签名并由龚某在肇庆市鼎湖某幼儿园门口邻近供给给其的书面材料假造了该60万元现金收据。经某杰思特声像材料司法判定所判定,呈现于被监控区域(鼎湖某幼儿园门口)的嫌疑男人与被判定人陆某某、事主与被判定人龚某是同一人的人像。被告人陆某某在收到刘某甲的85万元购地款后,经过采用假造收据的手法欺诈了李某甲32.5万元和龚某27.5万元。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判定定见、视听材料等依据,以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应当以合同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同提出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分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陆某某辩称,申述书指控的不是现实,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本案应归于生意土地胶葛。辩解人高某华提出辩解定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犯合同欺诈罪主客观方面依据缺乏,理由如下:1.从签定合同的全进程能够知道,李某甲、龚某是彻底知道实践的买主是刘某甲,知道转到刘某乙的名下,陆某某没有欺诈的意图。2.陆某某供给了龚某的收据、取款凭据,证明付出了金钱,公诉机关以为陆某某假造收据欺诈了金钱而提起公诉的理据缺乏。3.原审以为陆某某没有实行才干,拐骗对方实行合同,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骗得对方资产是过错的,综上,在无足够的主客观违法要件依据的状况下,不能对陆某某作出有罪的判定。辩解人高某全提出辩解定见是:陆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理由如下:1.本案所牵涉的土地生意合同没有违法行为的产生,所以陆某某并不是本案的违法主体;2.关于该两份收据是否经过剪接所构成,公安所供给的几组依据是直接依据。综上,在本案中一切人本次土地生意合同当事人都没有虚拟现实,土地生意合同的方法现已建立。故本案陆某某不构成违法。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经陈某介绍向龚某、李某甲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二人坐落某县南街镇向阳东路两块共约140平方米的国有住所用地,两边洽谈后于当日在某县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签定了《生意土地协议书》,李某甲的协议约好其间:1.土地生意面积为69.6平方米;2.总生意地价款为40万元;3.两边到疆土局签定土地转让协议时,陆某某付出第一期地价款7.5万元;第二期款于陆某某方指定的人处理出该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时,陆某某当天付清余款32.5万元;4.两边须活跃相互配合,赶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被告人陆某某方指定人名下,若转户进程中因政府方针变化而无法转户至被告人陆某某方指定人名下而停止生意者,李某甲方须于一个星期内交还被告人陆某某所交给的地价款。龚某的协议约好其间:1.土地生意面积为70平方米;2.总生意地价款为30万元;3.两边到疆土局签定土地转让协议时,陆某某付出第一期地价款2.5万元;第二期款于陆某某方指定的人处理出该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时,陆某某当天付清余款27.5万元;4.两边须活跃相互配合,赶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陆某某方指定人名下,若转户进程中因政府方针变化而无法转户至陆某某方指定人名下而停止生意者,李某甲方须于一个星期内交还陆某某所交给的地价款。

  被告人陆某某于当日与龚某、李某甲、陈某、刘某甲等人去到某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土地转让手续,龚某、李某甲在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模。疆土资源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业人员吴某叫刘某甲在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刘某甲称不想签想写他姐刘某乙的姓名,并说他姐刘某乙现在无空来。龚某、李某甲、刘某甲遂将协议书放在疆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龚某、李某甲还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交领证托付(内容:约好向阳东路李某甲以及龚某转让给陆某某约140㎡国有土地证由龚某以及李某甲领证连同回执一同。若受让方单凭回执领证,转让方均不赞同。)2016年国庆节后,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去到疆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处理相关转让手续。

  被告人陆某某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当场付出了龚某2.5万元、李某甲7.5万元,其二人收款后各自写了收取陆某某第一期购地款的收据给陆某某。

  2016年9月28日,黄某从其乡村信用合作社的卡转出10万元给陆某某;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收取刘某甲购地款5万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收取许某从乡村信合作社的卡转出的462375元。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与刘某甲签定土地生意协议,协议内容其间:1.刘某甲购买被告人陆某某向龚某、李某甲购买的土地;2.该两宗地总生意价款为85万元;3.被告人陆某某许诺将该两宗地转户至刘某乙名下。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某县乡村信用合作社卡台取款10万元,同月10日在某县乡村信用合作社卡台取款30万元。

  2016年12月30日,龚某以被告人陆某某使用其的签名假造了一份假收据欺诈其与李某甲的土地生意款60万元为由向某县公安局报案,某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侦查。龚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判令陆某某、刘某乙付出土地转让款2750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驳回龚某的申述。龚某不服向某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吊销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3民初116号之二民事裁决,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2月18日本院以检察机关已就陆某某犯合同欺诈罪提起公诉,待刑事案子审理完结后再康复持续审理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间断该案审理。

  被告人陆某某在二审期间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新的收据原件(用半张信纸书写),经某省肇庆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该收据中收款经手人龚某笔迹与样本上龚某的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该收据上手印不具有同一承认条件。被告人陆某某对该两份判定定见不服,恳求从头对该收据中收款经手人龚某及其指模进行判定,本院经过揭露摇珠选定判定安排为某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判定所,经该所判定用信纸书写的收据右下方收款经手人处龚某三个字与托付人供给的龚某笔迹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的笔迹;收据上收款经手人龚某手写签名处的指印是龚某的右手食指捺印所留。

  1.违法嫌疑人陆某某到案阐明、违法嫌疑人归案状况阐明,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的归案状况。

  2.受案挂号表、受案回执、立案决议书,证明被害人龚某在2016年12月30日到去某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报案,某县公安局2017年1月9日对该头绪受理并立案侦查。

  3.生意土地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与李某甲、龚某于2016年9月28日签定生意土地协议书的状况。

  4.生意土地协议,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与刘某甲于2016年10月9日签定生意土地协议的状况。

  5.领证托付,证明李某甲以及龚某要求疆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在领新证的时分要出让方与受让方连同回执一同才干收取新证。若受让方单凭回执领证,转让方均不赞同的状况。

  6.收据2份,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付出第一期购地款7.5万元给李某甲,付出2.5万元给龚某。

  7.收据,内容是陆某某购买了李某甲的土地(宁国用(2014)第XXXXX5号,面积69.6m,价款肆拾万元),购买龚某的土地((2014)第XXXXX6号,价款叁拾万元),2016年9月28日陆某某已付出给李某甲7.5万元和龚某2.5万元。2016年12月9日又付呈现金陆拾万元(¥600000元)给龚某代收,龚某许诺担任将32.5万元付出李某甲自己,特立此据。收款经手人龚某,并按有指印。

  8.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粤某物业肇庆分公司车辆进出记载簿,证明2016年12月10日龚某的黑色宝马小轿车(粤LXXX**)于早上10:47进入小区。

  9.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兹应业主龚某要求,我单位经过调取本小区南门的收支口车辆进出记载以及监控相片,能够证明龚某自己驾驭一辆黑色的宝马小轿车,车商标为:粤LXXX**于2016年12月10日当天早上10.47分进入星湖某小区,于2016年12月10日当天下午13.49分脱离星湖某小区。

  10.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告诉书、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3民初116号之二民事裁决书、(2019)粤1223民初109号民事裁决书,证明龚某向本院申述陆某某、刘某乙建造用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胶葛一案和本院间断该案审理的状况。

  11.账户明细查询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明细查询(4P1),证明户名:陆某某,账号:8********,卡号:6********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的流水账单。账户明细显现:2016年9月28日15时31分无折转入100000元;2016年9月28日15时48分,卡台取款100000元;2016年12月9日14时40分,无折转入462375元;2016年12月09日14时51分,卡台取款10万元;2016年12月10日10时23分,卡台取款30万元。

  12.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客户详单,证明调取了陆某某手机137XXXXX的通话清单,该清单显现,陆某某手机137XXXXX在2016年12月9日17时26分,主叫龚某的133XXXXXX手机,通线分前两人没有通线XXXXX主叫龚某的133XXXXXX手机3次,被叫2次。

  13.现场勘验检查作业记载及现场相片,证明某县公安局民警于案发后到某县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勘查并摄影的状况。

  14.某省公安司法判定中心粤公(司)鉴(文)字[2017]06002号判定书,证明被告人陆某某向公安机关供给的李某甲收取第一期购地款的收据中剩下的款托付龚某代收的内容,经判定不是李某甲亲笔所写。

  15.指认现场笔录及相片,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于案发后带公安民警指认交款现场的状况。

  16.账户生意明细(许某农信社账户),证明许某于2016年12月9日无折转出462375元给被告人陆某某的状况。

  17.账户生意明细(黄某某县农信社账户),证明黄某于2016年9月28日转给被告人陆某某10万元的状况。

  18.不动产挂号变化相关手续、文件、建造用地规划容许证、土地评价陈说,证明涉案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19.证人陈某(又叫陈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事房子、土地等事务中介作业,与陆某某是一般朋友,经过李某丙介绍知道龚某,再经过龚某介绍知道李某甲。因龚某、李某甲在向阳东路有一块相邻的国有土地要一同一同出让,其时经过我介绍后,李某甲、龚某与陆某某协商好,陆某某以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块土地,其时陆某某给了李某甲、龚某10万元的定金,而剩下的60万他们协商好待办妥相关过户手续后再付。本来中介费我跟陆某某协商好是给10000元的,但后来他只给了5000元我。过冬前后几天,李某甲和龚某都打电话给我说,新证已被人拿了出来,而他们没有收到购地款,所以我就叫他们到行政中心要行政中心拿回新证来,然后去派出所报案。过了几天陆某某叫我出来,让我看一张龚某写的收据,其时我还用手机照了这张收据的相片,将这相片发给龚某,龚某说这张收据是陆某某假造的。其时陆某某还对我说过,他是12月9日在城发对面的乡村信用社给钱龚某的。

  20.证人刘某甲(又叫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某信房地产公司老板,在2016年年尾期间一天,陆某某与龚某、李某甲到我公司,其时他们需求签定一份土地购卖合同,由于他们觉得合同需求修正和打印,趁便借用我办公室的电脑打印,我就叫我公司文员帮他们修正和打印合同。后来他们说剩下的流程不清楚,我就带着他们三人到某县行政服务中心处理手续。刘某乙是我姐姐,李某甲、龚某的地块实践是我购买给我姐姐的。在2016年9月28日前的大约十多天,陆某某带我去到向阳东路某号看了两块土地,我有意向买下这两块土地,但我知道这两块土地不是陆某某的,我要陆某某买下这两块土地后,我才向陆某某购买,所以他们两边才到我公司签定协议。签定协议后,他们说不熟悉转户手续,我就带他们去到某县行政服务中心,处理了转让协议等手续。后来我与陆某某签定了一份《生意土地协议书》,购地款总共是85万元,另我还出了该地的转让所需费用。我分了两到三次由我外甥许某转账给陆某某的,钱是经我老婆黄某账户转出的。

  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9月,龚某的叔叔告诉我说他侄子有块地在向阳路那儿想卖掉,过了两天我过去看的时分就碰到了陈某甲,他问什么,我就说有块地在周围我想看看,他跟我说他也知道那块地的方位,正好有人想买,能够和我从中介绍一下,后来他就联络了生意两边的人员龚某、李某甲与陆某某。到2016年9月28日,咱们一同去到了某某信房地产,其时龚某、李某甲与陆某某就在该处签定了土地生意合同,合同内容我不知道,后来咱们又一同去到了某县行政服务大厅,其时刘某甲就在大厅帮助搞手续,我就坐在那里喝茶。后来我传闻陆某某给了10万元现金给龚某和李某甲,龚某和李某甲也各自写了一张收据给陆某某,后边的事我又听陈某甲说两边就陆某某有没有给尾款的作业产生了胶葛。其时我和陈某甲在行政服务大厅喝茶,刘某甲在办手续,我跟陈某甲说横竖生意谈成了随意给点优点就能够了。

  2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住在某县大坪岗的集资房,是刘某甲大姐,儿子叫许某。2016年10月的时分,刘某甲说在向阳东路向陆某某购买了一块地,假如这块地开发不成,就给我建屋。其时一切手续是刘某甲处理的,记住有几回我儿子许某搭我带自身份证去到某县行政服务中心签过名,现在我都记不起签了什么内容,总归我儿子叫我在那些材料签名我就签名。

  23.证人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李某甲的母亲,向阳东路某号的土地是我儿子李某甲的,现该地转到了刘某乙的名下,咱们只收到其时陆某某的定金75000元。2016年9月28日,陆某某将打好的协议拿给龚某和我儿子李某甲看,后龚某和李某甲又将这份协议拿到我家楼下让我看,我看后将这份协议作了一些修正。之后他俩就将这份我修正的协议又拿去给陆某某。当天上午10时左右,我儿子打电话给我,他叫我到陆某某的水店里签协议,我去到后,陆某某说他的卖水店没有复印机,叫咱们到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他们的复印机复印并签协议,所以咱们又去到该公司里,签协议时有我、陆某某、龚某、李某甲以及中介人陈某甲及一个姓李的男人,某信房地产公司在场的人员有刘某甲,还有一个女职工和一个打电脑的男职工,协议是男职工打印出来的,咱们看过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名,我的协议是由李某甲签名的。这份协议与我之前修正后的内容有一点收支,主要是保护我方的利益没有了。别的还有协议原先约好是转户给乙方(即陆某某),后来打出来后变了转户至乙方指定人名下。因陆某某与中介的陈某甲在催咱们快点签名,所以咱们没有留心到这份协议不是我之前修正过的协议。其时我儿子李某甲收到陆某某的定金75000元时,还将收据摄影发给我,问我是否这样写,收据内容是:今收到陆某某(441223XXXX)购向阳东路土地款金额75000元,其时他还未签他的姓名的,我看后,叫李某甲在收据购向阳东路土地款后用括号写上第一期购地款就能够了。

  24.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刘某甲妻子,某县某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息咨询中心法人代表。我知道刘某甲以85万元购买了陆某某坐落县城向阳东路的一块140平方的土地,刘某甲是在陆某某向龚某、李某甲购买好这块地后,才分三次付出钱给陆某某的,总共85万。三次付出钱状况是:第一张收据是2016年10月9日,第一笔购地款共337625元,实践其时是给了10万元陆某某,同从前我借了20万元给陆某某,别的陆某某的女儿在我处购买的房子还有37625元未付清尾数,所以我就将他欠我的两笔款加起来别的再给他10万元,作为付出给他的第一笔购地款而写下的收据,其时以转账方法付出到陆某某的账户,记住其时付出这10万元的时刻便是陆某某和龚某、李某甲签《生意土地协议书》这天,即2016年9月28日这天,咱们转了10万元给陆某某,陆某某再将这10万元给了龚某和李某甲的。第二张收据是2016年10月20日给了陆某某的第二笔购地款共5万元,其时陆某某说李某甲的母亲问他要购地款,所以我就转了5万元到陆某某的账户后写下的收据。第三张收据是2016年12月9日给陆某某的第三笔购地款共462375元,这天陆某某打电话来说新证已办出来了,叫咱们付出清购地余款给他,所以我叫许某转账462375元给陆某某后而写下的收据。收据均是我写好正文后,叫陆某某在收款单位处签名。

  25.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刘某甲外甥,在某信房地产公司作业,我母亲刘某乙是在向阳东路向陆某某买了一块地,我只知道一开始时是我舅父刘某甲向陆某某购买这块地,想做房地产的,如做不了就给我母亲的。这块地是龚某和李某甲的,后来陆某某向他们购买,在签定《生意土地协议书》时,来我公司签定的,仍是我帮他们将修正后的《生意土地协议书》打出来。我舅父刘某甲不是以80万便是85万向陆某某购地的,我知道是分三次付出给陆某某的,前两次不是我付出我不清楚,但第三次付出给陆某某是我付出的,其时是2016年12月9日,我舅父去了广州,他打电话给我,他说证己办了出,陆某某催要余下的购地款,叫我转462375元给他,所以我就和陆某某去到县城大坪岗邻近的农信社,用我的账号800********转账到陆某某其时给我的账号8********的。我母亲去行政服务中心签协议时,是往后才去签的,是我和我母亲一同去办的,其时龚某和李某甲都不在场的。

  26.证人吴某(疆土资源局干部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业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9月28日其时龚某、李某甲、刘某甲三个人到来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处理签定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我其时叫龚某、李某甲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并按指纹,龚某、李某甲签完名后我还叫刘某甲签名,刘某甲说想落他姐的姓名,讲他姐现在没空,其时龚某、李某甲在周围听到没有答复,之后龚某、李某甲、刘某甲三个将协议书放在疆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过完2016年国庆节刘某甲姐姐来到疆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处理了转让协议,经办人是我搭档伍某。刘某甲姐姐姓名叫刘某乙。

  27.证人伍某(疆土资源局职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业人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吴某在行政服务中心处理收件作业。我收材料需求材料齐全,任何一方拿过来我都能够收,不需两边在场,在表格上签名必定要两边在场签名。我收到恳求、申报后,然后会将这些材料送到地籍股进行审阅。处理手续时我没有在场,龚某、李某甲、陆某某三方是否到来处理转让手续我不清楚。龚某、李某甲的国有土地证已转到刘某乙名下。

  28.被害人龚某的陈说,主要内容:2016年9月28日,我和李某甲向陆某某出售向阳东路的两块总价值为70万的土地,我出售的土地价值为30万,李某甲出售土地的价值为40万,两块土地是相邻的。当天上午陆某某提出去某信房地产公司签定《生意土地协议书》,当天下午2点左右,我、李某甲、香姐、陈某甲、老李(不知全名)来到某信房地产公司,现场还有某信房地产的刘某甲、一男职工许某、一女职工。某信房地产职工许某在电脑打印了两份《生意土地协议书》交给我和李某甲看,其时这份协议在两边约好第4小点上是赶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乙方名下,若在转户进程中因政府方针变化而无法转户至乙方名下而停止生意者,甲方有必要于一个星期内交还乙方所交给的地价款,我和李某甲都没有贰言,仅仅在两边约好第6小点上咱们以为不合理。所以许某又用电脑进行修正后从头打印出来。从头打印后,我和李某甲都仅仅注意到是否修正了第6小点,看到第6小点已修正,其他文字就没有留心了,咱们就各安闲协议书上签了名,陆某某也在协议上也签了名。下午4点左右咱们共六人一同去到某行政服务中心处理土地转让手续。我和李某甲、陆某某、刘某甲来到窗口货台,吴某拿出几份《某县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书》,陆某某先在第一张协议书上填写好内容,其时我看到了他填写了包括坐落、证号、面积、价款等内容,然后他在右下角受让方签名:陆某某,日期:2016年9月28日。我看过该协议书没有问题,所以我就签了第一张协议书的名,陆某某敦促我说:下面的和这张是相同的,是一式几份不必看了,签上名和点上指模就得了。然后立刻半揭开下面还藏着的几张协议书,敦促我持续签名点指模,我就连续签了大约是三四张。李某甲那儿也签完后,陆某某把咱们签的协议书材料交给了刘某甲,他没有交一份给我和李某甲留底。后我和李某甲、陆某某脱离窗口,陆某某拿出三联收据叫咱们写收据,我亲笔写下今收到陆某某(441223XXXX)购向阳东路70平方米土地第一期款2.5万元,2016年9月28日的收据并签名,李某甲亲手写下今收到陆某某(441223XXXX)购向阳东路土地款7.5万元,2016年9月28日的收据并签名。然后李某甲用手机拍照了该收据发送了给他的母亲香姐,问询这样写是否能够。香姐说要注明是第一期购地款,然后李某甲在括号里边写上第一期购地款。收据内容就这么多,再也没有其他内容了,陆某某没有给一份咱们留底。接着我写了一份由我和李某甲签了名的《领证托付》给处理员吴某,吴某认可并且接收了该《领证托付》。之后我就开车回肇庆了。我从2016年9月28日收到第一期土地款2.5万元后,因《生意土地协议书》写明第二期款要处理出该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时,对方要当天付清余款,陆某某说办《国有土地运用证》要一到两个月才处理好,所以这段时刻我都没有追他余款。到了2016年11月30日晚上,我打陆某某电话问他新证处理出来了没有?他答没有,所以我说:到12月7日我把农行卡号发给你,你转账过来给我,转账会有银行记载的。他说:到时分你们收到钱写回一条收据给我就能够了。之后陆某某又打过电话给我,他叫我把李某甲的银行卡号发给他以便利日后银行转账,我问李某甲拿了他的银行卡号(大约在12月1日至7日时分,记不清日期)转发了给陆某某。到了12月26日早上,香姐打电话给我,她问我是否收到陆某某60万元,并说陆某某有我收了60万元写的收据,我说我没有收到他的60万元。我当即查询我发给陆某某4519结束的农业银行卡,没有显现有60万元资金划入。我所以当天就赶回了某,我和李某甲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的疆土窗口问询吴某,问吴某咱们新的土地证是否还在?其说现已于12月9日被一个叫许某的人取走了。咱们责问吴某说:不是说好要三方一同才干取新证吗,咱们写了领证托付的。吴某讲是我和李某甲打来电话讲没空过来叫对方自己取新证,且过了十几天通话记载没有了。此刻咱们才发现陆某某假充我和李某甲诈骗疆土窗口,没有依照《领证托付》约好来取新土地证。咱们要求吴某拿出相关的材料,她拿出《某县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书》给咱们看,发现受让方变成了刘某乙,土地面积、转让价款等是空白的。原签协议书日期本来是2016年9月28日,现在变成了2016年10月8日,这样咱们才发现协议书受让人被调包到刘某乙名下。我又拿出其时与陆某某签定的《生意土地协议书》看,才发现原先我和李某甲没有贰言的两边约好第4小点上是赶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乙方名下,变成了赶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乙方指定人名下,多了指定人,这不是我和李某甲的原意。所以我屡次打电话给陆某某,但他都不接我电线日陈某甲发了一条彩信给我,彩信内容大约是我于12月9日收到陆某某60万元的收据。12月30日我和李某甲拿着陈某甲发给我的彩信打印出来的收据到南街派出所报结案。我从来就没有收到陆某某的60万元。这张收据的签名是我自己的签名,但收据上的内容不是我自己所写,该收据仅仅用一张完好的A4纸经过上下裁剪而成的假造收据,应该便是陆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下午找我签名的那张土地规划容许恳求协议的下半段只要姓名的那张纸被裁剪下来后别的加上去的。陆某某在2016年12月10日下午这天以《规划容许证恳求协议》上要我签名,约好我在肇庆市鼎湖某幼儿园碰头。我于当日14时45分左右驾驭我的小车抵达该方位,其时陆某某现已在那里等着我了。我把车停在了幼儿园的正门左边,陆某某的车停在幼儿园正门的右侧,他拿着一个很小的文件袋走过来我的车尾说:现在要恳求6+1层,先用你和李某甲姓名恳求成功再转户到我的名下,你看李某甲也填写了恳求协议。陆某某拿出该恳求协议在我面前摇了一下,我看见了有一个李某甲的签名和指模,就没有打电话给李某甲,我觉得李某甲也容许了应该没有问题。陆某某在文件袋里边拿出两张纸,一张是我龚某身份证复印件,别的一张是《规划容许证恳求协议》,内容大约是:龚某向阳东路70平方土地原规划层数五层,现恳求规划6+1层,特此恳求,望规划局同意,用一张完好的A4纸打印,因他在生意的第一天现已说有必要要6+1层才肯买,所以我就信任了他是想去恳求。陆某某在恳求协议中心区域右下角空白当地指了一下叫我签名并且点指模,还有一张是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他持续在中心区域右下角空白当地指了一下叫我签名并且点指模,签名四周都是空白没有文字,没有日期。其时我还留下了我的4519结束的农业银行卡号写在别的一张白纸上,叮咛他转账到我这张卡上,把李某甲的银行卡号发送给他转账给李某甲。后来咱们就脱离了。几天后我打电话给李某甲问他有没有签定那个《规划容许证恳求协议》,他答没有。之后的几天我都有催收陆某某土地欠款,他都说资金还没有到位,而没有给钱我。直到12月26日这天香姐打电线万元,我才发现我被陆某某骗了。

  2019年6月6日的陈说,主要内容:经我承认用信纸写的收据上收款经手人龚某这三个笔迹不是我自己所签名;用A4写的收据上收款人龚某这三个笔迹是我自己所签的。在肇庆市鼎湖某幼儿园邻近陆某某供给给我签名的纸质是A4纸,陆某某讲是用来恳求6+1的,我其时在6+1恳求表上签过名,另一张我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过名。

  2019年10月8日的陈说:首要该张《收据》上的60万元现金,我是肯定没有收该60万元现金的。而陆某某在从前所供给的收据依据中,一向都没有讲到有一张赤色横纸收据的问题,关于其时陆某某供给的所谓白色收据,我现已在公安机关问询时作出过阐明,但我其时的阐明或许有些混杂,由于其时我在肇庆鼎湖交给陆某某有我的签名和捺指纹的纸质材料并不是只要一份,而是有两份的。你们现在出示的上述《收据》,而是有两份的。你们现在出示的上述《收据》,我以为便是陆某某用我其时在鼎湖区艺术幼儿园门口处陆某某要求我在他的6+1层恳求资猜中有我的签名和捺了指纹的资猜中,由陆某某把该份恳求材料剪去了有恳求文字内容的上半部分后,然后在该信纸的空白处书写上该《收据》的内容后经裁剪而假造的。由于该信纸收据显着只要下半部分而没有上半部分。看过你们出示陆某某上诉时供给的有赤色横线信纸的《收据》后,我现在回想了其时在2016年12月10日在鼎湖区艺术幼儿园门前我总共是交给了陆某某两份有我签名并捺指纹的纸质材料的,一份是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完好的白色A4纸),另一份是陆某某要求我签名的有关6+1的恳求材料(完好的有赤色横纸的信纸)。整个进程是这样的:当日的下午两三点,陆某某在与我碰头后再次提出集资楼要修建到6+1层才有钱赚(从前我与李某甲也容许过他帮助恳求6+1层的),其时陆某某拿到一份有李某甲签名并捺了指纹的6+1层的恳求材料,他在我面前扬了一下这份材料对我说李某甲现已签名了,要求我也签署一份6+1层的恳求材料,然后他又拿出一份完好的赤色信纸,信纸上现已写好了详细的恳求内容,大约占八九行字,可是陆某某用手指着信纸的右下方要求我签名并捺手指纹,他指着的当地间隔恳求内容的最终一行大约有八九行的空白当地,其时他说要赶时刻有作业要办要求我快点签名和按指纹。一同他其时还拿出一张复印着我的身份证的完好A4白纸,身份证的正反面大约只占了上半部A4纸,他又指着右下方的方位要求我快点签名和按指纹,我也依照他说的签了名和按了指纹,并且我记住签名的当地与我身份证复印图画有必定的空白间隔。所以,我以为上述出示的有赤色横线信纸的《收据》便是陆某某使用6+1层恳求材料的完好信纸上在空白处书写收据内容后经裁剪而假造的;而白色《收据》便是陆某某使用有我签名和按指纹的完好白色A4纸身份证复印件上在空白处书写收据内容后经裁剪而假造的。由于其时我在鼎湖时,其时的确是有交给了三份纸质材料给陆某某,其间有两份是有我的签名和按指纹的纸质材料,有一份是只写有我的银行卡号码的纸质材料,而写有我的银行卡号码的纸张是我供给的。

  29.被害人李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9月28日,我和龚某在环城东路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向阳东路的一宗价值七十万元的土地给陆某某,并签了生意土地的合同,其时我和龚某与陆某某约好,将我的土地(69.5平方米)以价格四十万元人民币、龚某的土地(70平方米)以价格三十万元人民币出让给陆某某,陆某某分两期向我、龚某付出购地款,第一期在两边到疆土局签定《土地转让协议书》时,由陆某某向我付出购地款75000元,向龚某付出购地款25000元。当天下午还去到某县疆土局签定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书,其时陆某某付出给我75000元当为第一期款,剩下32.5万元约好于办妥《国有土地运用证》时付清。我和龚某各自写下了收据交给了陆某某,我两人都没有将收据留底。到了2016年12月9日,陆某某收取了《国有土地运用证》,该证是转到刘某乙名下的,但陆某某一向没有将余下的32.5万元付出给我,龚某讲也没有收到陆某某开销余下的27.5万元。我知道陆某某要在那块土地上恳求土地规划容许证,因那块土地之前是同意建五层,陆某某买该地块时从前问我和龚某可否恳求同意建6+1层,咱们说咱们搞不定,要他在处理好过户手续后,自己找人处理这个报批手续。大约在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我接到龚某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问我是否有在陆某某的土地规划容许证协议上签了名,我问龚某是什么协议,他说是陆某某拿来的协议,说是在我和龚某所具有的地块由本来的5层升级到6+1层,还说见到了那份协议书上有我的签名,因而龚某也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名,我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份协议书,更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大约在2016年12月17或18日,我母亲去交水电费时,发现户名现已转为刘某乙名,我知道必定是出了《国有土地运用证》才干改变水电户名。我便于2016年12月22日打电话给陆某某,要其付出第二期购地款,陆某某在电话中说他己经把我的第二期购地款以及龚某的第二期购地款总共60万元人民币都给了龚某,但没有说是什么时分给龚某的。所以我立刻打电话给龚某,问其是怎么回事,龚某说底子没有收到陆某某付出的第二期购地款,后我和龚某便到了派出所进行报案。我交到派出所的龚某收到陆某某给付的第二期土地款6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复印件,是在2016年12月28日晚上,陆某某在南街镇碧桂园售楼部分口处给我的复印件,其时陆某某说这便是龚某收钱的依据。别的我去法院参与我、龚某与陆某某土地胶葛案的时分,我复印了一张置疑是陆某某假造的收到购买我土地的第一期土地款收据,由于该张收据的复印件上写着剩下的款托付龚某代收这几个字不是我写的,剩下的字都是我写的。此处我还提交一张我之前写的收到陆某某第一期金钱时的收据相片截图到派出所。2016年9月28日其时我收到陆某某75000元写收据给他后,就用手机拍了一张相片发给我母亲问她这样写是否合格,由于我母亲是做出纳的,我母亲就叫我用个括号写上第一期款,所以就有我供给给民警的相片(相片上有收据及陆某某身份证相片)。其时我和陆某某、龚某一同写收据,刘某甲就在我周围的窗口帮助处理恳求转户手续,陈某甲及姓李的中介就在后边的那排凳子坐着没有过来看,其时我跟龚某都是各自写的,我写的时分不知道龚某有没有看我写的内容,当我写完后就将三联单给了龚某写,龚某写的内容我也没有去看。新证是刘某甲领出来的,我和龚某找到刘某甲了解,刘某甲说这个证他已领了出来,并问咱们是否收到钱,咱们说没有,他说他联络陆某某问问。之后刘某甲打电话给陆某某,电话中陆某某说他外出了但钱已悉数给了龚某,并有龚某写的收据,还说叫他儿子将收据相片拿来给刘某甲看。过了不久陆某某儿子来到某信公司,让我和刘某甲看了一张签有龚某写的收据,并没有让龚某自己看,龚某否定他收了60万元钱。

  30.某杰思特声像材料司法判定所图画判定定见书,证明呈现于被监控区域(鼎湖区幼儿园门前路段)的嫌疑男人与被判定人陆某某、事主与被判定人龚某是同一人的人像;证明呈现于被监控区域的驾车男人,与被害人龚某是同一人的人像。

  3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9月,是陈某(即陈某甲)说有一块地叫我买,并约了卖家龚某出来商谈,谈好以70万元出售。9月28日,咱们约好到我的店子签约,龚某又拿出合同出去更改,之后我、龚某、李某甲等人一同到刘某甲(及刘某甲)的办公室签土地生意协议,协议签好后,刘某甲解说该土地要转入刘某乙名义。我其时让刘某甲与他们签约,但刘某甲说不知道龚某、李某甲。这块地是我从龚某、李某甲手上买来,然后再转卖给刘某甲的,刘某甲是买给他大姐刘某乙的,为了削减费事,所以我在与龚某、李某甲签定《生意土地协议书》时,在协议中就写到转户至乙方指定人名下。我与刘某甲生意土地的价钱是85万元,刘某甲也知道我与龚某、李某甲二人生意土地的价钱,龚某、李某甲也知道我与刘某甲生意土地的价钱。签定协议后,对方要求给10万元首期,咱们就总共7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处理过户。到行政服务中心后,我、刘某甲、龚某和李某甲一同在窗口办过户,处理新证所需求的材料都是在刘某甲手上的。过户后,我在行政服务中心付出第一期购地款10万元给李某甲、龚某,该10万元是刘某甲转账给我的。他两人写的收据是一式两份的,是他们供给的,我没有涂抹收据内容。我有三张收据,都是原件,有两张是用三联单收据写的,有一张是用一半的A4纸写的,两张三联单收据我是和李某甲、龚某两边各持一份,而用一半的A4纸写的收据只要一张,龚某没有的。李某甲写给我的收据内容悉数是他自己写的,而用一半的A4纸写的收据上的内容是我自己写的,这张收据我写好后龚某看往后才签名的。我付出给李某甲、龚某的购地款都是从刘某甲处得来的,刘某甲的85万元购地款,他总共转了两次账给我共56万元,另现金给我一次50000元,加上之前我借了他10多万元,这次就一并从85万元中脱去了,他现已悉数付出给我了。详细是在2016年9月28日,我要付出第一期购地款给李某甲、龚某时,刘某甲转了10万元到我账户,在2016年12月9日,转好新证时分、刘某甲又转了46万多元到我账户,在土地过户到刘某乙后不久,他又给了我50000元现金,这50000元现金我没有给李某甲、龚某的,别的剩下的18万多元的钱因我之前借过刘某甲的钱,就从这脱掉了。12月9日我电话问疆土,知道新证处理好了,我告诉刘某乙的儿子去拿证,没有告诉其他人,我不知道龚某、李某甲托付了疆土部分拿证时要两边参与。当日刘某甲的购地款到账后,我便打电话给龚某,他约我次日在南街农信总社碰头,并让我拿现金,我其时还打电线万元现金。我给钱龚某后,让他点清楚,他没有详细数过,我就拿出我带来的A4纸让他写收据,他写了几下写错了,说不会写,让我抄,我就将A4纸截开两半,从头抄过,抄完后龚某就签名按指模了,所以他还有一张写错的收据在我这儿。因我约了鼎湖水厂的叶司理,之后我就过了鼎湖。我将60万元交给龚某是由于他说李某甲托付他代收,李某甲也发了银行卡号给龚某,让龚某代收。

  庭审时的供述,主要内容:龚某到来时,现已是拿着书写好的信纸收据,我问李某甲那部份呢?龚某讲:假如不可的话,你就再写一份。我就接着在信纸下方写,写好后,让龚某看看,龚某看过没有问题,他就签名按指模,日期是空出没有写的,由于龚某其时在数钱,他就让同来青年人写上日期,我说这样不可,龚某说:不可的话,你自己写吧。我其时带了一张A4纸,我就用A4纸写,我写了3次,只要一次是正确的。

  32.视听材料(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堂、门口视频材料、鼎湖某幼儿园门口视频材料等),反映(1)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口视频材料。能够监控到陆某某指认的其称交款60万元给龚某的某县南街镇城南大路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旁加油站路口花基处,该视频从2016年12月10日上午09时07分至2016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1分,整个进程均未发现有两人以上在上述地址有交代物品、书写材料的动作呈现并在该地址逗留。

  (2)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堂、门口视频材料,能够监控到陆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上午10时16分呈现在县农信联社大堂处理取款30万元,至10时23分拎着一个袋走出联社大堂后直接搭乘摩托车脱离了县农信联社。

  (3)鼎湖某幼儿园门口视频材料。能够监控到2016年12月10日14时45分左右,龚某和陆某某均有在鼎湖某幼儿园门口邻近呈现。

  一、龚某对收据上的亲笔签名来历前后陈说纷歧致,且无法作出合理解说。龚某在案发后一向否定收取金钱及出具了收据,但其对收据上呈现自己的签名前后陈说纷歧致。报案时陈说称:A4纸收据是于2016年12月10日下午在鼎湖某幼儿园时,其在陆某某供给的完好A4纸打印的《规划容许证恳求协议》,内容大约是:龚某向阳东路70平方土地原规划层数五层,现恳求规划6+1层,特此恳求,望规划局同意。另一张是A4纸的身份证复印件,龚某在两张A4纸上签名。龚某以为A4纸收据上龚某的签名是上述A4纸裁剪后构成。2019年6月6日公安人员对其问询时,龚某仍坚称陆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下午在鼎湖某幼儿园供给给其签名的是A4纸,否定赤色横线信纸收据上的龚某是其自己亲笔签名。但龚某在知悉赤色横线信纸收据上的龚某的笔迹判定结论后,又称在鼎湖某幼儿园陆某某供给给其签名的一份是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一份是恳求材料(完好的有赤色横线的信纸,信纸现已写好了详细的内容,大约占八九行字),龚某以为赤色横线的信纸收据上龚某的签名是该赤色信纸裁剪后构成。龚某对在鼎湖某幼儿园签名的纸张品种先说是A4纸,后又说是赤色横线的信纸,前后陈说纷歧致。综上,龚某对两张收据上其亲笔签名的来历前后陈说纷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说,也无供给依据证明其建议,故龚某的陈说缺乏以证明收据是假造构成。

  二、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车辆收支记载、监控视频截图不能采信。现有依据缺乏以扫除龚某与陆某某触摸并收取金钱的或许。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虽称经过调取本小区南门的收支口车辆进出记载及监控相片,出具证明龚某驾驭一辆黑色的宝马小轿车,车商标为粤LXXX**于2016年12月10日当天早上10时47分进入星湖某小区,于2016年12月10日当天下午13时49分脱离星湖某小区。但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供给的车辆进出记载,仅记载粤LXXX**(龚车辆)于2016年12月10日上午10:47进入小区,而未见记载该车辆脱离的时刻和该车辆当天收支的其他记载,即不能证明粤LXXX**(龚车辆)于当天13时49分脱离该小区。一同,龚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公安机关供给的小区进口监控视频截图,该截图中底子无法看到车辆商标及看清驾驭人员(经判定后才证明是龚某),截图内并无监控视频构成的时刻记载,不能承认该监控视频构成于2016年12月10日,更不能承认于2016年12月10日13时49分脱离小区。可见,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显着着与监控视频截图记载内容、车辆收支记载不相符,公诉机关对上述依据也没有作进一步的核实,故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结合陆某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农信社门口监控视频,虽陆某某供述称其在2016年12月10日约10点左右在农信社门口邻近交给60万元金钱给龚某的说法可疑,但也不能据此彻底扫除陆某某在当天付出60万元给龚某的或许。综上,在案依据缺乏以扫除陆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将60万元交交给龚某的或许。

  三、被告人陆某某具有有才干付出60万元的或许。结合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许某的证言反映被告人陆某某资金来历于许某于2016年12月9日无折转出462375元和黄某于2016年9月28日转给被告人陆某某10万元、10月20日转5万元和家中自备的20万元。某县乡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明细查询,亦反映被告人陆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14时51分,卡台取款10万元,2016年12月10日10时23分,卡台取款30万元。

  综上,尽管在案的两张收据的真实性难以承认,但现有的依据不能彻底扫除被告人陆某某已付出龚某60万元的或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构成违法的依据是存疑依据,达不到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不能扫除合理的置疑。

  本院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合同欺诈罪的现实不清,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据缺乏,不构成违法的辩解和辩解定见建立,本院予以采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终陈说后,审判长宣告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据已查明的现实、依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承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三)依据缺乏,不能承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的无罪判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子,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作出判定、裁决:

  (一)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承认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建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二)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与审理承认的罪名纷歧致的,应当依照审理承认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定;

  (三)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承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依据缺乏,不能承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子部分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许无罪的判定;对现实不清、依据缺乏部分,不予承认;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判定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形成损害成果,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判定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有必要追诉,或许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应当裁决停止审理;

  (九)被告人逝世的,应当裁决停止审理;依据已查明的案子现实和承认的依据,能够承认无罪的,应当判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则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定前听取控辩两边的定见,保证被告人、辩解人充沛行使辩解权。必要时,能够从头开庭,安排控辩两边环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争辩。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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