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体育直播:叹为观止的判例:未经许可生产避孕套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4-05-18 03:27:28 来源:乐鱼体育在线直播 作者:乐鱼体育直播在线

公司新闻

  被告人王皓,曾用名王志忠,男,1987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9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西兴镇兴隆街25号,现住地蒲江县鹤山镇城市花园小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皓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皓及其辩护人梁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安迪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士公司)〔2006年4月29日,彭某1注册成立,注册投资的金额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彭某2,营业范围:卫生用品、医疗器械(I类、II类不需审批的产品)等〕和成都艾美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嘉公司)〔2013年6月8日,彭某1注册成立,注册投资的金额5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某,营业范围:卫生用品、医疗器械(I类、II类不需审批的产品)等〕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所有人彭某1(在逃)先后租赁蒲江县光明乡官帽村和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聘请被告人王皓任厂长,负责厂区避孕套的日常生产和发货,对员工做日常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并雇佣工人非法生产和销售避孕套。

  彭某1从外省外购避孕套半成品、润滑油以及包装材料,并套用生产单位为“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百地公司)和“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伟业公司)名义组织工人在成都市蒲江县非法加工生产“薄爱”、“爱必贝”、“自由派”、“唇爱”、“福派”、“香飘飘”等10余种品牌各种规格避孕套,并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的名义销往北京、上海、吉林、山东、福建、江西、陕西等全国各地,经查实销售金额达3178352.8元。

  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在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一厂区内发现该厂无合法手续生产加工避孕套,并在现场查获“福派”、“薄爱”等11个品牌成品避孕套500余万个,货值584338元;离心脱水机1台、避孕套压膜机2台、生产机器及11个品牌避孕套各类规格外包材485箱。“福派”、“薄爱”等11个品牌成品避孕套517箱,共计2430432支,货值58.4338万余元。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王皓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避孕套,生产销售金额达376万余元,属情节很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避孕套不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因此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本案应构成生产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2、王皓与安迪士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艾美嘉公司给王皓购买了社保,王皓受彭某1的指示行事,本案应构成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判处;

  3、对犯罪金额有异议。现场扣押贴牌生产的产品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蒲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蒲江县食药监局)编制的有生产流程单及客户订货单的货值金额222.58万余元有异议,因生产流程单及客户订单不齐全,且生产流程单必须有工人签字和封包打码,如未达到这个标准就非常有可能出现直接销毁或退回商家或退回上一生产步骤;对蒲江县食药监局编制的无生产流程单的剩余客户订单货值金额95.25万余元金额不予认可,有客户订单无生产流程单,可能因其他原因并未组织生产。

  被告人王皓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密协议(劳动合同);2、缴纳社保信息,证明艾美嘉公司为被告人王皓缴纳社保的情况;3、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王皓与妻子于2016年离婚,现子女由被告人王皓抚养;4、被告人王皓的户口薄。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实际所有人彭某1(在逃)先后租赁蒲江县光明乡官帽村和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房,聘请被告人王皓任厂长,由被告人王皓组织工人生产避孕套、依照订单安排发货、对员工做日常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彭某1从外省外购避孕套半成品、润滑油以及包装材料非法生产避孕套,并套用生产单位为东台百地公司和鸿基伟业公司名义非法加工生产“薄爱”、“爱必贝”、“自由派”、“唇爱”、“福派”、“香飘飘”等10余种品牌各种规格避孕套,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

  2016年1月22日,蒲江县食药监局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区内发现该厂无合法手续生产加工避孕套,并在现场查获离心脱水机1台、避孕套压膜机2台、生产机器及11个品牌避孕套各类规格外包材485箱,“福派”、“薄爱”等11个品牌成品避孕套2430432支,共计517箱,按照客户订单上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最低单价计算货值58.43万余元。

  1、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信息、户口薄,证实王皓受聘于安迪士公司并担任厂长职务,年薪为10万元,艾美嘉公司为王皓购买了社保。

  2、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食药监局)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材料,证实2016年2月蒲江县食药监局将彭某1涉嫌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避孕套案移送成都市食药监局调查处理;成都市食药监局初查后,2016年3月将彭某1涉嫌犯罪一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

  4、成都市食药监局关于彭某1等人有无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许可协助认定的复函,证实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避孕套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上市的产品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方可销售。经核查,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中未发现艾美嘉公司和安迪士公司相关信息。

  5、蒲江县食药监局移交的扣押避孕套成品货值金额清单、其他材料(1)蒲江县食药监局立案通知书、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照片,证实2016年1月22日,蒲江县食药监局对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有工人正在生产避孕套,工厂没办法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蒲江县食药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查封,次日决定对彭某1涉嫌无《医疗器械许可证》生产避孕套立案调查,彭某1承认公司未办理生产避孕套相关资质证照。(2)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委托书、授权书、购销合同、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购销清单,证实艾美嘉公司授权彭某1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使用其公司旗下“自由派”、“福派”等避孕套商标;安迪士公司授权彭某1在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使用其公司旗下“薄爱”、“舒仕”等避孕套商标;2015年11月彭某1与安迪士公司、艾美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15年10月艾美嘉公司委托鸿基伟业公司加工生产“自由派”、“福派”等品牌的避孕套。(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0月彭某1与安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房子使用,租期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

  6、蒲江县食药监局移交的有生产流程单及客户订货单的生产货值金额清单、无生产流程单的剩余客户订货单货值金额清单及现场扣押的信息不全的单据,证实王皓参加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情况。

  7、抽样记录凭证及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5月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涉案查封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情况。

  8、扣押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对涉案的物品进行了扣押。

  9、委托书、发货清单、产品加工生产合同等,证实2014年3月至案发,艾美嘉公司、安迪士公司与鸿基伟业公司业务往来情况。

  10、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银行明细等,证实2013年9月至案发,安迪士公司与晋江市康乐乳胶用品有限公司业务来往情况。

  11、生产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送货单、印刷合同、发货清单、收据等,证实安迪士公司、艾美嘉公司与浙江金诚印刷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邛崃市新富来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来公司)、深圳市源龙胜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2014年开始彭某1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名义委托新富来公司生产避孕套卷膜,委托金诚公司印刷避孕套包装。

  12、成都市顺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翔物流)发货清单,证实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安迪士公司、艾美嘉公司发货情况。

  13、艾美嘉公司、安迪士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安迪士公司由彭某1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系彭某2,营业范围:卫生用品、医疗器械(I类、II类不需审批的产品)等;艾美嘉公司企业法人系卢某,营业范围:卫生用品、医疗器械(I类、II类不需审批的产品)等。

  14、纳税资料、李某某1、卢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彭某1并未将生产销售款汇入公司账户,而是要求客户将款汇到其妻子卢某和母亲李某某1的银行卡。

  1、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至案发,其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内打工,从事避孕套的包装工作,王皓系该厂的厂长,主要负责厂区避孕套的日常生产、员工管理及销售。

  2、李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至案发,其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内打工,从事避孕套的盒装工作,王皓系该厂的厂长,主要负责工厂管理和工人工资的发放。

  3、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案发,其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内打工,从事避孕套的盒装工作,王皓系该厂的厂长,主要负责组织工人生产避孕套。

  4、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至案发,其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内打工,从事给避孕套上油工作,王皓系该厂的厂长,负责工厂的管理。2016年1月22日查封的避孕套是工厂生产的。

  5、李某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案发,其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内打工,从事避孕套的盒装工作,王皓系该厂的厂长,负责工厂的管理。工厂生产的避孕套没有经过对病菌等的检查,避孕套原料及包装系外购。

  6、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艾美嘉公司委托新富来公司生产避孕套卷膜,彭某1和王皓主动联系新富来公司谈业务,新富来公司要求提供艾美嘉公司生产避孕套的资质时,王皓向其提供了鸿基伟业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之后新富来公司一直与王皓联系送货及支付货款事项,新富来公司送货到蒲江县寿安镇厂区。

  7、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王皓与其对接建立快递业务往来,由顺翔物流负责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发货的业务,张富祥到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取货时看到工人在加工生产避孕套,王皓在工厂主要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并与其结算快递费,工厂生产的避孕套发往全国各地。

  8、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王皓联系租赁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的厂房,并代彭某1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

  9、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安迪士公司负责避孕套的销售工作,彭某1系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实际所有人,彭某1联系好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将货款打到李某某1的银行卡上,销售员将客户订货单发给王皓,王皓负责发货和退货。避孕套盒子上写的制造商是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公司和东台百地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但以安迪士公司名义进行销售。

  10、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艾美嘉公司负责避孕套的销售工作,彭某1系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实际所有人,经销商将货款打到卢某银行卡上,销售员制作好客户订货单发给王皓,王皓负责发货和退货,销售的避孕套是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公司生产的,以艾美嘉公司名义销售。

  11、梅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其在艾美嘉公司负责避孕套的销售工作,彭某1系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实际所有人,经销商将货款打到卢某银行卡上,销售员制作好客户订货单发给王皓,王皓负责发货和退货。

  12、卢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艾美嘉公司的企业法人,没有具体参与公司经营,彭某1具体负责艾美嘉公司和安迪士公司,艾美嘉公司没有生产避孕套相关资质,但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在生产避孕套。

  13、彭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安迪士公司的企业法人,安迪士公司没有生产避孕套相关资质。彭某1具体负责安迪士公司,彭某1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租赁了厂房,王皓系该工厂的厂长,负责组织生产避孕套、工人工资发放和发货等。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夜场销售的产品是由王皓组织生产和发货,安迪士公司夜场销售的货款打到李某某1的银行卡上,艾美嘉公司夜场销售货款是打到卢某的银行卡上。

  14、吴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2日其参加了对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进行的现场检查,因该工厂没办法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现场查封的货值金额只计算了成品的货值,并且是按照订单的最低单价计算;其余货值金额是根据工单及客户订单对应核算的,没有工单的部分没有计算。

  15、杨某某1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2日其参加了对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工厂进行的现场检查,因该工厂没办法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现场查封的货值金额只计算了成品的货值,并且是按照订单的最低单价计算。

  16、杨某某2出庭作证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成都市食药监局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查处,并移交了现场检查照片、账本等资料,货值清单金额是蒲江县食药监局根据现场查获的工单、客户订单统计计算的。

  被告人王皓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证实2012年5月至案发,艾美嘉公司和安迪士公司实际所有人彭某1租赁蒲江县光明乡官帽村和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房,聘请王皓担任厂长,王皓知道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作为厂长负责组织工人根据销售内勤提供的客户订单生产避孕套、安排发货、对员工做日常管理等。厂区非法生产了大量的避孕套,并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

  2016年3月18日,侦查人员对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盘谷花园3栋3单元1002号办公地点进行搜查,查获光盘66张、笔记本4本、客户资料若干、韵达快递若干、销售合同书若干、经销商协议书若干、委托加工书复印件、报价单、购销合同等资料16张、收款收据4本、经销商协议书2份、百世汇通快递单2张、三星移动硬盘1个、U盘1个,成都赞诚保健品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股权转让协议等若干,证实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避孕套经营销售情况。2016年3月18日,侦查人员对成都市武侯区盘谷花园3栋×单元×号彭某1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银行卡11张、U盾13个。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王皓参加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皓明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为了谋取非法的利润,仍参加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避孕套,货值金额达58.43万余元,属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皓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皓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76万余元有误,经查,蒲江县食药监局提供的生产货值金额清单中,有生产流程单与客户订单的生产货值金额222.58万余元,因生产流程单、客户订单、快递单及银行明细不能相互印证,没办法证实生产销售的具体数额,故这部分货值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无生产流程单的剩余客户订单生产货值金额95.25万余元,因无生产流程单,不能证实工厂进行了生产,且客户订单、快递单及银行明细也不能相互印证,这部分货值金额也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关于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应构成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艾美嘉公司和安迪士公司的工商资料,证实安迪士公司企业法人系彭某2,艾美嘉公司企业法人系卢某。(2)王皓的供述,证实彭某1系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实际所有人,2012年5月至案发彭某1租赁厂房,聘用王皓担任厂长,王皓负责组织工人生产避孕套和工厂的日常管理。(3)卢某、李某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的销售款汇入卢某和李某某1个人的银行卡。本院认为,指控证据证实王皓作为厂长,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行为,并非公司意志及公司指挥行为的实施;避孕套的销售款汇到个人账户,也并非为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犯罪。综上,被告人王皓未经公司批准、同意或认定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对于本案应构成生产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辩护意见。(1)王皓的供述,证实艾美嘉公司和安迪士公司实际所有人彭某1租赁蒲江县光明乡官帽村和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房,聘请王皓担任厂长,王皓知道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没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作为厂长负责组织工人根据销售内勤提供的客户订单生产避孕套、安排发货、对员工做日常管理等。厂区非法生产了大量的避孕套,并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2)鄢小兰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艾美嘉公司委托新富来公司生产避孕套卷膜,彭某1和王皓主动联系新富来公司谈业务,新富来公司要求提供艾美嘉公司生产避孕套的资质时,王皓向其提供了鸿基伟业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避孕套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上市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者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查,在成都市《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企业名单中均未发现艾美嘉公司和安迪士公司相关信息。本案中主观方面被告人王皓明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为了谋取非法的利润,仍参加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客观方面被告人王皓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规定。综上,被告人王皓明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为谋取非法利润,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对犯罪金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皓参加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避孕套,货值金额达58.43万余元,故该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皓犯非法经营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500余箱避孕套和离心脱水机等依法予以没收。(具体见附件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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