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男,生于1979年5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辽宁省开原市人,回族,小学文化,农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因虚拟现实打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5月3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不合法运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同意,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韩某要求李某某为其帮助筹措印刷费,李某某为其筹措现金5000元。被告人韩某与在河北省沧州市××站邻近运营“科达印刷服务部”的张某某商定,以每本1.5元的费用印刷被告人韩某自行编写的《礼拜导读》图书2000册,由张某某之子回某某担任修改排版印刷,并将印刷好的《礼拜导读》图书邮寄到宁夏吴忠市××县。
在被告人韩某收到《礼拜导读》图书2000册后,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法将3000元印刷费支交给回某某。在被告人韩某去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寺任职阿訇的时分,其将900余册《礼拜导读》图书带到河北省沧州市交给李某某约80本,要求李某某在沧州市东寺为大众免费发放,被告人韩某将剩下的800余册《礼拜导读》图书随身带至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寺,免费给上寺做礼拜的大众进行发放。2019年6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礼拜导读》图书进行判定,该图书为不合法出版物。
一、被告人韩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二、随案扣押移交的《礼拜导读》图书一千零九十六本、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随案扣押移交的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发还被告人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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