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鱼体育直播:国家统计局信息公开
时间:2024-05-18 01:06:21 来源:乐鱼体育在线直播 作者:乐鱼体育直播在线

公司新闻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消除统计数据造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统计数据是反映经济运作情况的基础性指标,是观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体温计’,为决策和研究提供相关依据。因此,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观点,我们十分赞同。提案所指出的“各地之间、各部门之间、同行业各企业之间在上报统计数字时左邻右舍、左顾右盼、相互比照”,“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等现象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不仅误导党和政府对经济发展形势的正确判断和决策,危害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且还会败坏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您关于“要确保我国各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我们一定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执法,消除经济统计数据造假”的建议,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具备极其重大推动作用。

  您在提案中提出要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建议,我们会认真研究,积极争取在下一次《统计法》修改中予以采纳。为了确认和保证我国各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消除经济统计数据造假,目前,《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正如您指出的,统计数据本来是客观的,没有造假的必要,但统计独立性不足导致统计数据成了各级领导的“政绩单”,进而形成地方统计造假乱象。因此,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对消除统计数据造假至关重要。对此,《统计法》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二是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今年5月28日总理签发的《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化了统计独立性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正如您指出的,统计数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首先就要确保源头数据可靠。您建议中所提出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有依法上报有关数据和配合统计机关的义务”,能够使统计调查对象明确知悉其填报责任;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保护公民隐私和企业和事业单位商业机密的义务”,能够切实保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消除调查对象后顾之忧,使其愿意如实填报,我们都赞同。对此,《统计法》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一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二是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条例》在《统计法》的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方面,提高了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独立性和抗干扰性。一是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另一方面,更加严密地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范围;二是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治统计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蓄意造假的官员,要剥夺乌纱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我们很赞同。《统计法》《条例》对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法律惩戒措施:一是规定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包括: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情形,都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是规定对领导干部各种情形的统计造假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包括: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他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情形,都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三是规定要严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他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等情形,都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您在提案中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坚决预防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为了确保我国各类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近年来,国家从完善相关制度出发,也做了大量工作。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中央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快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二是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能力,同时从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严格干部队伍管理,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五是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用法律武器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用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统计良好社会氛围。六是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调查体系。

  配合《条例》出台,我局近期颁布了《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4部部门规章。印发了《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统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9部文件,印发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4个诚信文件,对进一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完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加强统计诚信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

  您在提案中提出加强执法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有效的统计执法不仅能够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升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而且能够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形成不能、不敢、不想造假的强大震慑,从而有力破解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近年来,统计部门不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并对严重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建立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制度,有力震慑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

  今年,我局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力量,提升统计执法监督能力:一是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机构。4月20日成立了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完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对统计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构建统计违法“高压线”、“高压网”,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对于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无论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从严处理,既追究具体人员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对于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通报,保持强力震慑。

  今后,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强化国家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严肃惩戒违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各类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对严重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失察的责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严格查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惩治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让违法者真正付出高额的成本,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统计工作氛围,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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